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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办私立幼儿园审批告知单

发布时间:2016/01/18 15:33:00 来源:未知 作者:周玲

    根据《辽宁省城市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辽宁省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056号)文件精神,新开办幼儿园,需具备条件现告知如下:
一、私立幼儿园审批的基本条件
1、城市标准化幼儿园规模:建筑面积不得低于990平方米,不少于3个班型。
2、户外场地:具有封闭独立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得低于4平方。
3、幼儿园独立设置,不得在民宅开办;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
4、设备设施:户外场地设置大型运动器械3—5件,小型体育用具4种以上;每班要有玩具柜、图书架,配有电脑、电视、钢琴(手风琴或电子琴)及饮水设备等,每人一床,一人一巾一杯。(具体要求以省文件为准)
5、从业人员:幼儿园(所)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并接受过专业教育或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所)工作。幼儿园(所)园长必须具有幼师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教师应具有中幼师以上学历或取得幼儿老师任职资格;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相关培训。
6、消防要求:新开办的幼儿园(所)消防要合格,具有消防大队出具的消防合格证明。
7、食堂卫生要求:新开办的幼儿园(所)食堂卫生要合格,具有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合格证明。
8、资金投入:投入资金不得低于20万元,并出具验资报告。
9、乡镇(区)开办的幼儿园,在具备以上条件的情况下,还要持所在乡镇(区)政府及中心小学的同意开办证明。
10、环保部门出据的室内环境检测合格证明。
二、审批程序
拟开办幼儿园先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地址是否合格后,方可筹建,建成后要取得消防合格证明、卫生合格证明后,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开办幼儿园的相关书面材料,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现场核准后,上局长办公会审核,在规定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发证。
三、提供的基本材料
1、拟办幼儿园(所)的申请报告和规划;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3、拟任幼儿园(所)的负责人和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4、拟办幼儿园(所)的场地证明;
5、拟办幼儿园(所)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卫生、消防合格意见;
7、中外合作举办的幼儿园(所),提供市教育局初审意见。 
8、按照《辽宁省城市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建园,内部装修、装饰要使用环保材料,确保安全、无毒、无污染,竣工时应提供加盖CMA章的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四、审批时限
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筹办幼儿园(所)申请或正式设立幼儿园(所)的申请,即日起三十日内、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对于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所)给予办理登记注册,并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不予以登记注册的要说明理由。
五、拟开办幼儿园的地址(如实填写)
六、申请人基本情况及联系电话(如实填写)
七、经办人:徐晖  联系电话:0415-8122689
                            凤城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