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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用好扶贫互助资金助推脱贫攻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9/28 15:08:00 来源:未知 作者:周玲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更好地发挥扶贫互助资金的作用,现就盘活用好扶贫互助资金,助推脱贫攻坚,提出如下意见。 

  一、盘活用好扶贫互助资金的依据和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和省扶贫办、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实施贫困村互助式扶贫试点工作及财政互助式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辽扶贫办发〔2009〕57号)规定及丹东市农委、扶贫办、财政局《关于丹东市扶贫互助社建立及运行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丹农发〔2009〕70号)精神,允许扶贫互助社按规定退出。自2009年以来,我市先后在贫困村成立33个扶贫互助社,投入资金1546.7万元。目的是缓解贫困村、贫困户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增加贫困户收入。去年以来,中央提出精准扶贫、精准扶贫方略,要求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改变过去的“大水浸灌”为“精准滴灌”,做到“谁贫困扶持谁”。在现行扶贫政策的影响下,我市扶贫互助资金闲置问题非常突出,资金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益。 

  目前,正处于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贫困村和贫困户在脱贫攻坚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上急需资金。我市金融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已正式启动,已经基本解决贫困户借贷问题,取代了扶贫互助资金。盘活扶贫互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帮助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成为必然。 

  二、清理扶贫互助社,精准使用扶贫互助资金 

  (一)运行良好的扶贫互助社继续保留。 

  经市级指导部门审核,运行正常良好的扶贫互助社继续运行,清退非建档立卡户社员,吸纳建档立卡户免费入社。建档立卡贫困户借用扶贫互助资金,不收或少收占用费。 

  (二)不能正常运行的扶贫互助社予以解散。 

  对不能正常运行的扶贫互助社,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和省扶贫办、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实施贫困村互助式扶贫试点工作及财政互助式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辽扶贫办发〔2009〕57号)规定及丹东市农委、扶贫办、财政局《关于丹东市扶贫互助社建立及运行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丹农发〔2009〕70号)精神,执行解散程序。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提出解散扶贫互助社,经乡镇(区)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批,经认定后报丹东市扶贫办备案。扶贫互助社解散后,结余的占用费、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准备金可以用于本村的公益事业、扶贫产业发展项目等。互助社员(不包括未回款社员)的入社金退还给社员,允许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未到期的按到期时间还款,有逾期借款和挪用资金的要限期追回,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缴。 

  (三)解散后的扶贫互助社互助资金的使用方向。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第三条“互助资金是指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生产发展基金。……其中财政扶贫基金、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所在行政村的全体村民共同所有”的规定,互助社解散后的资金继续用于本村的扶贫公益事业或者其他扶贫项目。解散后资金如果继续用于本村的扶贫公益事业,收益对象是全体村民;如果用于扶贫项目,受益对象优先是建档立卡户。扶贫项目可发展固定资产收益型项目建设、脱贫产业项目建设等。 

  (四)使用扶贫互助资金项目的实施程序。 

  贫困村通过“四议一审两公开”程序确定项目;乡镇(区)要严格审核项目设计书,及时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审查,同意后下达项目批复通知;村委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四议一审两公开”或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并向全体村民公示一周后签订施工合同;乡镇(区)政府作为监管主体在把关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同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同时将会议记录复印件、项目设计书、“四议一审两公开”或政府采购程序材料、公示照片、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存档;市扶贫办、财政局负责督察项目的精准实施。 

  三、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 

  各乡镇(区)须对扶贫互助资金运行中的每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包括项目规划申报、扶持对象确定、资金分配拨付、工程实施验收、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等方面,都要做出科学的决策和分析,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投向要符合政策,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贫困村和贫困群众,坚决避免项目确定和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必须精准辨别扶持对象,确保资金精准、及时使用,做到精确报账核销。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大额资金支出必须实行乡镇(区)财政(或经管站)直接支付,严格审核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齐全性和关联性,杜绝虚假事项及不合规发票、虚开发票报账,避免套现情况的发生。 

  凤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