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凤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凤政办发〔2018〕25号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凤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凤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我市大气重污染,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15〕68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丹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丹政办〔2018〕8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凤城市行政区域内不利气象条件下持续性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1.5 应急体系
本预案是凤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为落实应急预案的专项实施方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
2.1.1 组成人员
总 指 挥: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成员单位:各乡镇(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交通局、市广电局、市农经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供电公司、大气污染源企业单位。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开展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与副总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组织专家对大气重污染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
2.3 成员单位职责
各乡镇(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和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建筑工地现场扬尘污染等违法行为。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及响应信息,做好媒体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引导、建议性减排措施。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信息发布;会同市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拟定限产、停产的减排企业名单。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与市环保局共同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大气重污染应急信息。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本市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区机动车限行、禁行措施,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车辆。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督查指导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车辆运输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加强城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
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
市交通局:负责确保公交、客运、出租车辆达标排放上路行驶;配合相关单位对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市文广局:负责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安全宣传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农经局:配合乡镇(区)政府做好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财政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
市国土局:协助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措施。
市供电公司:协助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大气污染源企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大气重污染各项应急指令。
2.4 各乡镇(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参照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控与预报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空气质量和气象及时进行监控、预测,联合会商,及时研判、报告预警信息。
3.2 预防
各单位按照国家、省、丹东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推进低碳发展,改善我市能源结构,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强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施工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等的防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大气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大气污染的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作相应标示。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预判,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
蓝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将持续1天(24小时),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500时。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2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24小时以上,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会商分析,预测大气重污染可能持续或加重时,立即制作预警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后,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蓝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审查发布,同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预警信息应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并向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要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依据事态发展制作预警变化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向公众发布。
3.4 预警解除
经监测,当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解除预警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组织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Ⅳ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
4.2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相对应于预警级别,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根据监测信息确定的首要污染物,以及大气重污染的区域等实际情况,责成有关乡镇(区)政府、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4.2.1.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4.2.1.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拒绝露天烧烤。
4.2.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施工作业。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4.2.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环保、卫计、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区)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2.2.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拒绝露天烧烤。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2.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对停产限产名单中的制造业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4.2.3.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2.3.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2.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在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基础上,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5)对停产限产名单中的制造业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2.4 I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4.2.4.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4.2.4.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6)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4.2.4.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5)除供暖期需要供暖企业外,其他停产限产名单中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7)协调加大外调电力度,降低本市发电负荷。
4.3 响应终止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相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相应。
5. 预案管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于每年5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在5月底前上报丹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时,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每年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发布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
6.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人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二氧化氮(NO?)、臭氧(O?) 、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其中PM2.5、PM10为24小时平均浓度)。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7.2 预案制定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市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动态更新。预案修订时间原则上为每3年1次。
各乡镇(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凤政办传〔2013〕55号)同时废止。
附件:凤城市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限产、停产企业名单
附件
凤城市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限产、停产企业名单
1.凤城凯帝矿业有限公司
2.凤城市爱阳镇华丽琉璃瓦厂
3.凤城市三义天鹏化工有限公司
4.辽宁凤辉实业有限公司
5.辽宁鹏程电石有限公司
6.丹东凤凰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7. 凤城赛马水泥有限公司
(注:此名单将根据丹东市环保局公布重点企业名单做相应调整)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