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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2 10:56:00 来源:未知 作者:周玲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凤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

  凤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市政府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丹政发〔2016〕22号)以及《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事项包括:

  (一)研究制定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丹东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措施;

  (二)编制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

  (三)制定和调整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的重大措施;

  (四)讨论提交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或重要报告;

  (五)讨论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六)讨论市政府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政府投资、融资项目,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等;

  2.涉及政府资金采购大宗物资、设备,大额国有资产划拨、收益和处置;

  3.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及优惠政策;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

  4.其他涉及凤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民生工程。

  (七)讨论市政府重大资金安排:

  1.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

  2.预算调整和非预算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

  3.对外大额援助,对口帮扶,接受大额捐赠;

  4.其他大额资金安排。

  (八)研究决定各乡镇(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市政府决定和部署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决策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重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方式决策。

  第四条重大事项的承办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议定:

  (一)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二)涉及政府资金采购大宗物资、设备等,由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三)涉及大额国有资产划拨、收益和处置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四)涉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由市招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五)涉及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土地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六)涉及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及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的调整和使用,预算调整和非预算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等,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

  (七)涉及大额援助、对口帮扶、接受捐赠及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第五条各乡镇(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请示事项,应当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并经集体讨论后上报市政府;认为请示事项涉及的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认为请示的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请示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地区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的意见,达成一致后上报市政府。

  第六条审议市政府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参加。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审议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的会议,由市政府办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议定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并形成会议纪要。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要按照保密要求执行。

  第八条各乡镇(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必须坚持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九条因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集体议事和表决的,市政府相关领导经请示主要领导后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市政府班子报告。

  第十条重大事项属于《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事项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政府办承担。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