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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

发布时间:2018/03/12 10:52:00 来源:未知 作者:周玲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8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3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丹东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丹东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

??市场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07号)精神,为培育和发展全市住房租赁市场,建立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培育发展多种所有制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租赁房屋规模占有市场份额逐步提高;城镇住房保障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鼓励保障对象通过市场自主选择房源,政府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类型给予租赁补贴,满足群众多层次多类型的住房需求;将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供应的新方式,纳入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加大租赁住房供应。租赁住房年度供应规模占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要达到5%以上。

??二、滚动计划安排

??(一)2017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制定全市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发展工作计划和租赁住房四年供应计划。

??2.重点任务。

??(1)制定工作方案。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3号),完成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发展工作计划和租赁住房四年供应计划。(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2)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支持居民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推动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合理确定提取额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支持住房租赁消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制度,积极推进公租房货币化,实现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全面落实承租人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

??(4)培育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企业,给予生活服务业相关政策支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或拓展经营范围,通过采取租赁、购买的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

??(二)2018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要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供应计划,初步建立公租房货币化制度。启动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工作。

??2.重点任务。

??(1)将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供应的新方式,纳入住房建设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年度供应规模占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做好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供应计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2)保证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按照租赁住房供应计划,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引导房地产开发配建租赁住房,将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竞争条件,即在同等条件下,配建租赁用房比例高的开发企业优先竞得地块。〔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

??(3)鼓励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库存商品房或新建房屋开展租赁业务,组织开发企业与旅游部门对接,开展季节性游客短租业务。引入国内专业房屋租赁机构与开发企业合作,开展房屋租赁业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旅游委〕

??(4)培育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可购买、改造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对外出租经营,并享受生活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各地区、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阶段性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5)提供金融支持。市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证券交易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6)放宽租赁用房限制。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丹东供电公司〕

??(7)推行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使用省工商管理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工商部门要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的规范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指导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规范使用示范文本。(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2019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9年底,各地区要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供应计划,推行公租房货币化制度。力争培育一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探索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和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服务体系。

??2.重点任务。

??(1)强化租赁市场监管。各县(市)政府对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各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社区、乡镇等基层组织的作用,设立房屋租赁登记服务站,收集、掌握辖区内住房租赁各类信息,建立信息管理台账,按时报送相关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各职能部门、社区和乡镇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强化联合监管。住建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会同公安、工商、城管、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积极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提供房源信息核验服务,并及时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与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共享。〔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办〕

??(3)规范中介行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检查,规范和引导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指导中介机构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向社会公示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引导群众委托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4)发挥物业企业作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管理工作。对合法改造房屋用于出租的,应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对违规装修、违规群租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2020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逐步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制度性建设,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力争实现以租赁补贴为主的公租房保障方式。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占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要达到5%以上。

??2.重点任务。

??(1)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住房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实际完善我市住房租赁政策规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将租赁住房供应纳入“十四五”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供应规模,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对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市辖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各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建立网络化管理体系和联合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推进信息共享。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措施,鼓励提倡租房居住的消费观念,积极引导合理住房消费,逐步形成建立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督导考核。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纳入市政府督导考核内容,对工作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相关责任人实行约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