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城市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凤城市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
凤城市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扶贫工作,把扶贫开发工作提升到治国理政新高度,把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十九大报告指出,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和辽宁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辽人社发〔2017〕12号)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结合丹东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和扶贫办联合下发的《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丹人社发〔2017〕28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
二、组织领导
(一)组建工作组。
成立凤城市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组,负责组织推动我市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工作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主要领导为工作组副组长,各乡镇(区)、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市就业局为成员单位,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社局。
(二)职责分工。
1.人社部门(社保及医保经办部门)要建立管理台帐,准确掌握已核准的因病致贫、返贫贫困户和贫困患者参加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并享有有关待遇情况,为社会保险扶贫人员添加信息标识,动态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
2.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3.民政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实现与其他职责部门信息共享。民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确保贫困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落到实处。
三、进度安排
2017年12月20日前,将我市各项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落实到位。
四、扶贫政策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1.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市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政府缴费补贴按照丹东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相关规定执行。已年满60周岁以上未参保的贫困人员,继续按《关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6号)有关规定参保。
2.动态跟踪贫困人员范围。适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的特点,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有过贫困人员身份经历的参保人员,均应纳入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范围。
3.做好各部门扶贫政策衔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医疗保险扶贫政策。
1.落实贫困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补助政策。对贫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并全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六统一”,允许农村贫困人员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应资助政策,确保贫困人员应保尽保,避免城乡医保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2.大病保险待遇进一步向贫困人员倾斜。降低贫困人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至一般居民的50%,解决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负担过重,二次报销门槛过高的问题。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20个百分点,均按照70%进行报销,且不设封顶线,并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
3.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政策。加强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保障,解决因病返贫问题。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员就医负担。扩大门诊特慢性疾病病种范围,解决患病率高、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大的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慢性病以及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特使疾病门诊报销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性疾病的数量达到30种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性疾病的数量达到15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付比例达到75%。
4.加大城镇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力度,将康复综合评定、平衡试验、徒手手功能训练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避免残疾人因病致贫返贫。扩大医疗保险目录范围,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巩固完善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三)工伤保险扶贫政策。
1.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用人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特点,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农民工和贫困劳动力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纳入药品目录,并将符合医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减轻工伤尘肺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工伤尘肺病患者因病致贫返贫。
3.依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用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浮动费率档次,通过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加强工伤预防,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减少因工伤导致的贫困发生率。
4.对发生工伤的贫困人员,优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审核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况的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代为先行支付,保障贫困劳动力及时获得工伤和医疗救治。
(四)生育保险扶贫政策。
为缓解贫困家庭生育期间的压力,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相应待遇,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符合规定生育的,依法依规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等待遇。明确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进一步减轻城镇非就业妇女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五)失业保险扶贫政策。
1.积极推进农民合同制工人参保工作。以我市“五险合一”上线工作为契机,全面开展“五险”绑定参保、统一申报工作,把农民合同制工人作为参保扩面重点,深入落实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同等参加失业保险,同一比例缴费,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
2.认真做好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加强与省内其他各市以及省外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协调,参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确保农民合同制工人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及时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国家、省和丹东市统一安排部署,及时落实失业保险金和代缴失业人员领金期间医疗保险费等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物价上涨情况,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继续推进实施全面参保计划,深入贫困地区、农民工集中的高风险行业、单位和岗位,重点摸清贫困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政策宣传。根据贫困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参保信息,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积极主动开展参保登记及缴费等经办服务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二)增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增加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工等方式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加强经办窗口作风建设,简化优化流程,推进标准应用,提升服务水平。
(三)加强大病保险经办管理。协调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及时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并不断提升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保障大病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大病保险扶贫政策及时落地,使贫困人员受益。
(四)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完善协议管理,积极探索按人头、按病种等付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主动控制医疗成本,进一步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促进贫困人员就近合理有序就医。依托基本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无缝衔接,“一站式”即时结算,切实减轻贫困患者垫资压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区)、各相关单位要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协调推进、攻坚克难,确保任务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乡镇(区)、各相关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让贫困人员了解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和做法,积极配合相关工作。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方便贫困人员查询、咨询和投诉监督。
(三)注重信息安全。各乡镇(区)、各相关单位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切实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隐私保护。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